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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网约车成为被告。法院:免费汽车并非“免除责任”
2025-10-23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1362583430640829944 TOC_STYLE_ID = feeds_default share_to = 微信TRACK_ID = 968F55CB-C8EF-490E-BC8B-97EB14F34992 他好心请一位熟人搭便车。不料行驶中发生车祸,导致车内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这就是湖北十堰王某的遭遇。更让王某愤怒的是,不仅他的车被损坏,一名搭便车的乘客还索赔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为什么我所有的好心却有这样的结果?法院将如何判决?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该纠纷系福银高速公路瑟湖北段发生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引起。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民警斯亚超文章:接到电话称福银高速1033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汽车在行驶时撞上道路护栏,导致车内两名乘客受伤。据警方介绍,司机王某当天驾驶一辆小型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个同事因为要去武汉出差,所以搭了王某的车。据现场调查,驾驶过程中,司机王某右转速度过快,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王某和两名乘客受伤。因王某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湖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民警何超ent:经过我们对事故现场的调查以及对受伤乘客和司机的了解。我们的结论是,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则没有责任。警方称,当时车上的两名乘客均受伤。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某伤势较重,后被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多次要求司机王某支付医疗费等10余万元,但王某并未同意。于是,张某当庭指控王某。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张雷法官:2024年8月,我们收到原告张某的民事起诉状。据了解,张某向王某索赔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王某始终拒绝。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另一名乘客因伤势未到法院起诉。轻微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就驾驶员是否应承担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发表了意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张雷法官:原告张某坚持认为,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雷: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善意地搭了张某的便车。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我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尽管张某在乘车过程中坐在后座,但他并没有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违反交通规则,也是他自身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告人王某认为,不应报销张某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法院认为,本案中,司机允许张某等人免费乘车,双方形成了“良好的拼车”关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雷:“好心搭车”也叫搭便车、搭便车。是指经非营业性车辆车主、驾驶人许可,免费乘坐乘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害而未予赔偿,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智慧。法院认为,“善意骑行”是符合公共道德的友谊互助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违法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高度小心,避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张雷:本案驾驶员即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驾驶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驾驶员是免费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司机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接受了判决。法官提醒即使善意的拼车是助人为乐的善行的体现,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罗红梅:善意的拼车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我们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乘客提高安全意识。作为驾驶员,一定要小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作为同车乘客,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发生安全事故时,双方必须相互理解,合理表达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好骑案的案件分析及裁判要点。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案例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常见案例也集中在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上。以确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让我们看一个搭便车受伤的案例。他骑着同事的摩托车回家,不小心遭遇车祸,造成十级伤残。事发时,家住山东曲阜的严某下班后正准备回家。他恰好和她住在同一个房间。同城的同事刘某也打算回家,严某就骑上了刘某的摩托车回家。被告人刘某向主审律师吐露:因严某没有交通工具,下班也不想回家,他们在路上,所以严某要求刘某带他一起回家,刘某同意了。下午 6 点左右当天,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对面顾某驾驶的一辆小车相撞,两车均造成轻微损坏。曲阜市第一民事审判庭助理法官 严辉市人民法院:事故发生后,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认定刘某、顾某安全骑行、民事,且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行驶。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过错,故认定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虽然事故发生后两辆车的损坏并不严重,但摩托车侧翻导致车上同乘客严某受伤。原告颜某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碰撞后,摩托车侧翻,压伤了颜某的右腿。严的行动受到时间限制,无法行走。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同事和车主是被告。事故发生后,严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被诊断为十级残疾。于是,严某要求同事刘某承担他的治疗费用。被告人刘某指定找了一位出庭律师:刘觉得自己是无偿聘请颜某并提供帮助的,所以没有义务支付费用。道路交通事故不是由我造成的,或者是我无意造成的。这完全是一场意外。我没有义务还钱,所以刘先生不想提前支付医药费。协商未果后,受伤者起诉索赔22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随后,严某将同事刘某和车主顾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顾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2万余元。庭审的焦点是围绕责任划分展开的激烈争论。刘先生好心接了同事,但途中发生的车祸却是他始料未及的。他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和原告都争论了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某指定庭审律师:被告人刘某觉得自己心地善良,乐于助人,不得不专程去看他。运输过程中没有一分钱的赔偿,而且还有钱要付,所以不能理解。那么,刘某需要赔偿吗?如果是的话,他应该付多少钱?法官表示,这取决于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分享善意”标准。 “善意乘车”是指乘客乘坐免费乘车、搭便车等具有良好驾驶许可的非营业性车辆的行为。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 龚同科:有偿和无偿主要看协议的目的是否是营利。非营利目的遵循法律“诚信共享”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f 严某没有给被告刘某任何乘车费,被告刘某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善意骑行”必须符合双方的约定。法官介绍,“善意骑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白纸黑字写下或盖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多是朋友约搭便车之类的口头协议。而且,“善意”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即事前和事后双方都同意的行为,而不是强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监督庭法官苏浩:“善意”是友善性质的行为,也称为善意。这是一种不受法律限制、为增进与他人友谊而做出的利他行为。它具有更多的社会和道德品质。驱动器具有高责任关心同乘乘客的安全。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免费让颜某乘坐该车的行为是“同乘的好意”,但刘某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对同车乘客颜某有高度的安全照顾。这种注意义务在有偿和无偿之间没有区别。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 龚同科:无论乘客是否向司机支付一定的费用,司机在驾驶过程中都必须谨慎、安全,确保乘客的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驾驶汽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与顾某的车相撞,造成颜某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业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乘客未经赔偿,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除外。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龚同科:故意、重大过失是指驾驶人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等明显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刘某没有实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明显合法行为,符合“善意骑行”的法律规定,故其赔偿责任减轻。法院认定,颜某的损失达1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颜某支付了14万余元;其余的,保险公司按保额的50%赔付9467元。事故责任率。 。法院判决刘某提供30%的赔偿金,并支付颜某5680元。主编:杜轩 发言时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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